- 首頁
- 民文
- English
- 網(wǎng)站無障礙
- 舉報

- 登錄
學法時習之|買機票被捆綁“隱形”增值服務?法院這樣判
222
“捆綁銷售”是常見的電商促銷手段,商家將幾種商品或服務打包捆綁同時出售,并給予一定優(yōu)惠,進而增加不同商品或服務的銷量,獲取更多利潤。同時,消費者購買打包的“套餐”,也能比單買更加優(yōu)惠。這樣的促銷手段本可以實現(xiàn)雙贏,但有些商家卻動起了歪腦筋——消費者王先生通過某代銷平臺購買機票,卻被平臺神不知鬼不覺地捆綁了外賣禮包。一起來看這起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在被告某科技公司運營的機票代銷平臺上購買了一張機票。購票時,平臺顯示成人票票面價格280元,機建+燃油費70元,另外可享受優(yōu)惠40元,原告最終實際支付人民幣310元。原告在收到被告提供的客票信息后,在機票所屬航空公司的官方軟件上查詢,發(fā)現(xiàn)該客票實際票面價格為230元,機建+燃油費70元,總計300元,并非原告在購買時平臺顯示的350元。
原告將被告起訴至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原告的機票款310元,并三倍賠償930元。
被告辯稱,平臺的后臺記錄顯示,原告訂購的服務為“HU機+外賣”,涉案機票實際是機票加外賣禮包的聯(lián)合產(chǎn)品,包含兩個服務,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主張根據(jù)其平臺的后臺記錄,原告所購服務為“HU機+外賣”,支付價款包括由被告提供的外賣服務,但原告的訂單截圖上并未列明其所購服務存在“外賣”一項。被告所稱10元價款為“外賣超值禮包”的費用,該費用明顯屬于非機票本身價格的額外支出,無論是被告客服一開始所稱的該費用為等值外賣券,還是庭審中辯稱的其為平臺會員權益的對價,其性質皆可認定為額外的增值服務。同時,原告表示未收到被告的“外賣超值禮包”內(nèi)容,被告也無證據(jù)證明其已向原告發(fā)放該禮包。
被告作為平臺運營者,有能力且有義務在用戶的購買界面設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語,以及是否勾選增值服務的選項。然而,被告未明確向原告釋明其支付金額的構成情況和金額用途,原告在購買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費用的支出細節(jié),也無法拒絕支付10元的額外費用,被告主觀上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除此之外,被告在購買界面標明“另外可享受優(yōu)惠40元”,使用戶誤以為從被告平臺購買機票的價格低于其他購買途徑,存在主觀上積極引誘用戶購買的故意,實際上非但沒有優(yōu)惠反而提高了價格,導致原告處于不公平、不透明的交易環(huán)境,并且最終導致原告支付了高于原機票價格的價款。
綜上,被告主觀上具備欺詐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原告基于被告的隱瞞、未加以提醒及其標明的優(yōu)惠信息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由此,被告的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原告主張退一賠三的訴求于法有據(jù)。由于訴訟過程中,被告已退回全部310元機票款項,并得到原告的當庭確認,因此法院僅支持原告要求三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
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賠償三倍購物款93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平臺設置虛假價格及優(yōu)惠方式銷售機票是否構成欺詐?
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審判員李文超表示,平臺運營者有義務在用戶的購買界面設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語和是否勾選增值服務的選項。若平臺運營者未明確向平臺用戶釋明其支付金額的構成情況及金額用途,則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或者平臺在購買界面標明“可享受優(yōu)惠xx元”,可實際上非但沒有優(yōu)惠反而提高了價格,也構成欺詐。平臺最終不僅要履行返還價款的義務,還應擔負三倍價款的賠償責任。
平臺對達成交易時的頁面信息是否承擔舉證責任?
李文超介紹,涉案交易達成時的具體頁面詳情信息應該由平臺運營者進行舉證。若平臺運營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屬于舉證責任未完成,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承受敗訴風險。
當事人雙方對達成交易時展示的頁面信息存在爭議怎么辦?
李文超介紹,后臺訂單記錄由平臺自行掌握,用戶無從知曉,當后臺數(shù)據(jù)與前端展示數(shù)據(jù)不一致時,出于公平、誠信原則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應以前端展示數(shù)據(jù)作為判斷運營者向消費者披露商品或服務信息的依據(jù)。
(綜合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整理)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wǎng),傳播正能量